2020年11月19日上午,洪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直行时,被右转的季某某驾驶的客车撞倒,洪某某倒地受伤。11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季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洪某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脊髓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肺炎,左侧第4肋骨骨折等。
2021年6月,洪某某通过网站了解吴德朝律师情况后,来到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吴律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联系预约司法鉴定等工作。2021年7月6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洪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有椎管内骨折占位等,经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腰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评定其致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建议洪某某伤后的误工期限为6个月,护理期限为3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3、建议洪某某拆除腰部内固定的后续治疗费为12000-13000元左右;4、洪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骨折等,经内固定手术治疗,目前胸12-腰4椎体内固定在位,遗留腰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已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之后,吴德朝律师团队为洪某某书写民事起诉状,详细计算赔偿项目及数额,将案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季某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洪某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了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21年8月25日,案件开庭调解,经过吴德朝律师的尽力争取,洪某某获得各项赔偿50余万元。经过两个月的努力工作,吴德朝律师帮助洪某某顺利办结案件,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