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邬某某进入宁波某某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平均为6000元左右,由银行代发。2021年7月的一天,邬某某在公司车间清理粉尘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邬某某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侧中指远节指骨骨折。2021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邬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1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邬某某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十级。邬某某和公司协商工伤事宜无果,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吴德朝律师帮他处理。
2021年12月,吴律师帮助邬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及时支付邬某某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交通费等。2022年1月,案件在仲裁委开庭,吴律师准时出庭尽力维护邬某某合法权益。双方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同意支付邬某某各项工伤赔偿款76000元。对此办理结果,邬某某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