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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宁波鄞州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123发布时间:2013年8月22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交通事故,立案,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当事人
 

2010年宁波鄞州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王某,系四川省内江市某区人,2009年5月份在宁波市鄞州区被机动车撞伤,后经宁波市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肇事方车主在支付王某一万元医药费后,未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进一步的赔偿。王某多次找车主协商,车主总是推诿,说保险公司会赔偿的。王某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2010年8月,王某通过吴德朝律师的网站找到吴德朝律师,想委托吴德朝律师为其维权,要到相应的赔偿款项。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吴德朝律师马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调查取证得知:肇事车的所有人是宁波某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某区支公司;吴德朝律师们又到银行调取了王某的工资卡交易明细表,为计算误工费做好准备工作。在明确原、被告的相关信息后,吴德朝律师们认真为王某书写诉状,详细计算法律规定的相关赔偿项目,整理好赔偿清单及证据清单。之后到鄞州区立案庭立案,立案后吴德朝律师们主动和办案法官联系,转达了当事人希望能早日解决、早日得到赔偿的愿望。

2010年10月,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德朝律师们在庭上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双方达成调解,王某得到了5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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