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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朝律师做客宁波电台《法制时空》专栏

123发布时间:2014年1月15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承担,养老,人身损害,审理,侵权
 

吴德朝律师做客宁波电台《法制时空》专栏

    2014年1月7日、1月14日,吴德朝律师两次应邀做客宁波电台《法制时空》专栏节目,对其办理的两个人身损害案件的判决结果、法律适用、警示意义进行了简介、评析。

(法制时空_宁波普法网
http://www.nbpf.gov.cn/MoreInfo_fzsk.aspx)

    案例一,杨某某,是一位居住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的老人,她今年已经80多岁了。2012年3月6日,杨某某及其子女与宁波市江北区某某镇社会福利中心订立了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福利中心对杨某某进行养老服务。

2012年11月23日,福利中心工作人员在护理过程中不慎将老人的腿部摔伤。她受伤后疼痛难忍,就立即告诉护理人员,但福利中心三天后才将她送至宁波市第九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在该院住院治疗94天。我们认为,在养老护理服务过程中导致老人的腿部严重受伤致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应支付老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医药费等费用。经过起诉、审理、宣判等,老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案件中,福利中心的护理人员如果更尽心尽职,发现伤情后及时送医,出现问题后及时与老人的家人沟通,可能双方能够很好的协商解决。

案例二,张某某,是浙江省奉化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一位老人,一辈子勤劳本分,老实善良,谁想到2012年11月25日晚的一场灾难降临到她的身上。

当天晚上,老人骑电动车出门办事,路过奉化市岳林街道甬临线龙潭路39号前的施工路段时,因道路施工的窨井盖未加盖,且井口四周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致使老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送至奉化市人民医院,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颈脊髓损失伴高位不全瘫。2012年12月27日,奉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个施工单位宁波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该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两个施工单位在地面施工时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直接导致张某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经过起诉、审理、重新鉴定、宣判,法院支持了老人的大部分权益。吴律师提醒,对于施工单位,要注意在道路施工、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采取完善的安全设施,加强巡查维护。对于道路交通行为参与人,应谨慎小心,行经施工路段时要注意避让,如果骑车的话,最好下车推行,注意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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