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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二无加酒驾案件

123发布时间:2015年6月1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安徽省太和县一派出所长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一村民撞死后驾车逃逸,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近日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现年33岁,原系太和县皮条孙镇派出所所长。2005年11月3日下午2时许,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面包车,行驶途中将骑自行车的一村民栾某当场撞死后,驾车逃逸。

  经有关部门认定,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且在道路上未靠右侧行驶,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双方家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方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11万元,且已履行。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以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为由,提起上诉,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阜阳中院终审后认为,上诉人王某身为公安干警,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显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撞人后逃逸的事实既有多人证实,又与其供述能够印证。对于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节,原判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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