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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驾车辆生交通事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7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今天,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车主因对车辆疏于管理被判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的20%即2245.48元。

   2009年9月25日,被告刘某未征得实际车主孙某的同意,私自驾驶孙某所有的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不慎与蔡某相撞,造成蔡某受伤,经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对赔偿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将驾驶人、车主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系孙某所有,刘某驾驶车辆虽未经孙某同意,但孙某对自己的无牌车辆疏于管理,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管理不善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与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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