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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班车摔伤购物老太 汽车出租公司赔偿6.2万

123发布时间:2016年9月28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乘坐卖场免费班车前去购物,车辆行驶途中颠簸致六旬老太从座位上跌下受伤。今天,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赔偿胡老太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万余元。

    今年1月26日下午1时许,胡老太母女俩乘坐上海农工商超市从上海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租赁的免费班车去南汇区航头店购物,途中因道路不平引起车辆颠簸,致胡老太从座位上跌下受伤。当日下午16时许,胡老太至南汇区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事后,经司法鉴定,胡老太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10级伤残。同年7月,胡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5万余元。

    在法庭上,针对胡老太的诉讼请求,上海某汽车出租服务公司辩称,对胡老太在乘坐其车辆过程中因车辆颠簸导致跌倒的事实无异议。当时驾驶员曾询问胡老太是否需要去医院治疗,胡老太表示不需要。然而,事发一周后,胡老太却联系公司要求赔偿。对此,公司方认为因时间间隔较长可能存在其他致伤原因,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如胡老太之伤确与公司有关,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公司方提出的因胡老太索赔时间间隔较长可能存在其它致伤原因的意见,因双方对胡老太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因车辆颠簸致跌倒在地的事实无争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结合胡老太于事发当日即到医院治疗的事实,在公司方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它致伤可能的情况下,法院也确认胡老太受伤与因车辆颠簸致跌倒在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公司方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公司方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对胡老太的损害存在过错,公司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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