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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赔付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2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是如何进行赔付的?
  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般都由其财政厅、统计局、物价局、公安交警总队联合下发每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赔偿项目的赔偿金额可按照各省区市的标准结合下列规定计算执行。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须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等。
  在审查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时,必须注意:
  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的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单据为凭。
  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引起的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不能予以赔偿。
  结案时,若受害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应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结付。这部分费用应当参照结案前已用费用和经医生建议,确定结案后继续治疗的大体费用。这部分费用在结案时一并计算在损失里。
  2.误工费
  误工费的赔偿是事故处理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赔偿,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和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以及当事人参加事故处理期间、陪护人员在陪护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因而,虽然有误工,但没有减少收入的;则不予赔付误工费。误工的前提是原来有收入,不管这个收入是固定的,还是非固定的。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误工费分两种,即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有法医鉴定等认定。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本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的;按照3倍计算,有固定收入的,又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两种情况其中,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工资收人的情况由单位劳资部门提供,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均资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补贴、津贴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单位自行规定的则不在赔偿之列。离退休者返聘期间内的固定收入可纳入误工费里;从事第二职业的,第二职业的收入则不算误工费。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主要指交通事故发生时具有农村户口,并经常参加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包括从事家庭副业的人。不包括在独立的@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事业单位和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这些都算作非农业人口牛有固定收入的、)及外出从事个体经营(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劳动者。其收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即比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全民所有制相关部门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间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关于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当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实践中,往往受害人受害之后,很多亲友参与救护,一经住院,往往也多人轮班护理;或伤势较轻,本不需护理也予以陪护。对此,必须是经医院认定的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参与救护、送往医院必要的护理人员人数的误工损失,才可列入赔偿范围。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作为住院肯定要加大在伙食费上的支出。为了使受害者能得到一定的营养又不至于增加负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必要的。既然是伙食补助费,那么补助的费用就不能太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补助标准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能强调住院期间长期食用高级补品以增加营养而要求提高标准。补助只能是住院者本人享受,护理人员是没有此补助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时间从住院之日起计算直至出院为止,不管住院者伤重伤轻都应支付,但一般只是结案前才有。
  4.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护理人员的使用是有一定限制的,并不是只要受伤就可以使用护理人员,想使几人就使用几人,想使用多长时间就使用多长时间。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需护理的一般是指伤势重,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的伤情是不能使用护理人员的。未住院或结案后又住院的一般是不给护理费的。
  伤情严重必须24h护理的,护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其他情况为1人。
  使用护理人员,应当有医院的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否则费用自理。
  期限,以结案前的住院期限为限。
  护理人和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分为有收入的和无收入的两种人,前者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后者(如没有工作的亲属或雇认护理的),护理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所谓“残疾”是指交通事故操作所致的后遗障碍,包括生理功能的、精神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应当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产费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如:55周岁的应赔偿15年,60周岁至69周岁的,应赔偿10年;70周岁以上的应赔偿5年。
  必须明确是否残疾者,应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评出具体的伤残级。伤残等级则由重到轻为1~10级(详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种类”),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就应当依次为100%,90%,……,10%。如果受伤人员符合两种以上伤残等级的,应当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
  关于赔偿误工损失与赔偿生活补助费的衔接问题,按《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人身伤害赔偿,既有误工赔偿又有残疾生活补助赔偿。如果是人身伤害致残,这两种赔偿就统一到一个义务人身上。可以以定残时间为标准,以此时间为界限,在定残时间之前,按第(二)项“误工费”的标准赔偿;在定残时间之后,按第(五)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赔偿。
  赔偿自伤残等级评定结束作出评定书(重新评定的,以重新评定结束时起计算)之当日计算年限和数额,伤残者的年龄应以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6.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
由于只是补偿部分功能,因此,不能要求用残疾用具就能达到致残前的功能。残疾用具主要包括假肢、拐杖、矫正鞋、代步车等专用器具。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残疾用具,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所谓“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同一种中被广泛使用的器具,一般以国产的为限,不包括豪华型。配制时;可根据残疾者的年龄,残疾程度和工作性质灵活掌握;为下肢残疾需要代步工具的,只能以人力为限,并只准购置1辆。计算费用,也要将这些器具的使用年限、更新、修理等费用考虑在内。确定残疾需要配制这些器具的;要凭县(市、市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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