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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后获赔240万元

123发布时间:2018年2月27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江苏无锡法院“同命同价”判例

  四位农民工交通事故死亡后获赔240万元

  胡喜盈/文图


  事故中唯一幸存的孩子黄同乐手里握着已经去世的妈妈周如平的照片。

  本次事故后,黄同乐和他的父亲黄庆华共获60万元赔偿。

   曾几何时,城里人和乡下人同时死亡,法院依据城乡不同的赔偿标准作出判决,引起“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价”质疑的现象曾屡屡见诸报端。

   如今,无锡市法院不是依据户口而是按照死者目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出判决,这一判例值得关注。

   ——编辑手记


   2009年5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4名安徽农民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案,13名被告放弃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4名农民工获赔各种费用240万元,

   本案如果按4位死者户口所在地、安徽省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之间相差近10倍。

   一次事故四人死亡

   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32岁农民工黄庆华和妻子到上海打工已有10个年头,住在上海远郊的南汇区。

   2008年1月13日,妻子周如平和15个月的儿子搭乘已在上海打工多年、同村张德奎的轿车回安徽老家办事。

   当天,正下着大雪,他们为不耽误白天干活,决定走夜路,顺路搭车的还有另外两位住在上海农村的安徽农村亲戚。

   高速路上大雪纷飞,沿途电子牌提示“雪天路滑”、“桥面结冰路滑”、“行车减速”等警示信息。22时10分,车开到沪宁高速公路131公里处的“锡澄运河大桥”桥头,前方一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相撞,张德奎发现险情踩刹车已经来不及,“嘭”的一声,他们的车辆与前车相撞,紧接着,又是“嘭”的一声,后面一辆大客车也因刹不住车追尾……此次事故先后有六辆车撞在一起。在这起事故中,张德奎车上共五人,四个大人全部死亡,黄庆华15个月的儿子受伤。

   在事故调查中,面包车司机说是因为一辆“绿色货车”撞了他,面包车偏离车道与后面驶来的轿车相撞,并导致这起六车相撞的事故,事发后“绿色货车”逃逸。

   本案的十三名被告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多次调查确认事故责任,但由于“绿色货车”逃逸,警方无法获取事故的原始资料和证据,最终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条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以及4个受害人属于农村户口的事实,计算出每个受害人家属即使按对方全责索赔,总赔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而且这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即使有可能赔,20万元的赔偿金额还要再打折扣。

   上海一位专门代表交通事故案件的秦律师接受了4位死者家属合计16个原告的委托,代理这起极为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律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这起交通事故是多辆机动车连环相撞,且一辆机动车已逃逸,无法分清责任的案件。为确保原告的利益,也为将来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内容,秦律师决定把所有与这起交通事故有关,包括机动车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在内的13个单位和个人全部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诉讼之前,死者家属在提出死亡赔偿金和各项费用的数额时,均认为虽然四人户籍在安徽农村,但其中有两人住在上海南汇区,另两人住在上海农村,应按照上海市城镇户口的标准进行赔偿,每家的赔偿金额从60万元至70万元不等。黄庆华对妻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请求是66945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72460元(上海市平均人均收入23623元/年×20年)、丧葬费1189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7088元……

   责任之争

   2008年4月2日,秦律师带着60本、1800页的诉讼材料到事故发生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立案,法院当天予以受理。此后的数十天,法院经过多次送达,完成了江苏南京、镇江、常州、安徽亳州、江西吉安等地13个被告的应诉通知工作。

   2008年6月19日、10月30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两次公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因存在逃逸者,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了责任无法确认的事故认定书。鉴于本案被告方至今未能提供原告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反交通法律和驾驶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名被告中有的认为:他们所驾驶的车辆并没有与4位死者的车辆直接相撞。当时因为路面结冰,危险发生时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全都失效,本起交通事故完全超出了他们控制能力的范围,应当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驾驶员没有过错,不存在赔偿问题。

   另一些被告认为:其所驾驶的车辆虽与死者车辆直接相撞,同样是因为路面结冰、刹车无效,驾驶员并无过错。本起事故是由于路面结冰引起,如果一定要进行赔偿,也应当由沪宁高速公路公司给予赔偿。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遇到结冰等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行驶关闭权,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关闭高速公路的权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3个被告共同认为:既然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说明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应当遵循按责赔偿的原则精神,13个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户籍之争

   庭审中,律师向法庭提供了黄庆华的妻子、张德奎两位死者生前在上海市区工作的个人完税凭证、劳动合同、工资条,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另外两位安徽籍死者生前在上海农村生活,但其从事的是非农业工作的证据。

   由于四位死者都是农村户口,如果以安徽省农村户口2008年人均纯收入3356元×20年计算,每人的死亡赔偿金为71900元。但律师向法庭提出,四位农民身份的死者应全部按城镇标准赔偿,而且要求按上海2008年最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计算(2008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23元×20年),每位死亡赔偿金472460元,加上其他赔偿金,4位死者的全部赔偿金合计240万元。

   13名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黄庆华妻子、张德奎两人生前在上海市区工作生活的证据存在瑕疵。另外两位安徽籍农民在上海农村生活,不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赔偿,农民就应当按农民的标准赔偿。

   原告提出,虽然本案中有两位死者生前居住在上海农村,但他们从事的都是非农业工作。司法实践中,同一个交通事故中不同人员赔偿标准应当统一予以处理,两位死者应当参照上海城镇标准赔偿。

   法院判决

   2009年4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起交通事故系多个车辆先后相撞共同造成,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各事故车辆的责任大小,且为逃逸事故。目前,尚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公安机关未对事故车辆的责任作出认定。本院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确定由目前的5辆机动车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即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公司是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的经营管理单位,依照交通法规规定,该公司无“关闭高速公路”的决定权,且无证据表明事故发生时的天气状况已经达到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程度。冬天路面结冰是一种自然气候现象,车辆驾驶人依照交通法规应当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辆驾驶人是否减速慢行、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及路面是否结冰、何时何地结冰、结冰程度如何都是高速公路公司无法控制的。高速公路公司在沿途设有警示信息提示,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高速公路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逃逸车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逃逸车辆尚未查获的情形下,逃逸车辆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应由其他侵权车辆共同分担,待逃逸车辆查获后,其他车辆可以再向其追偿。

   判决:除沪宁高速公路公司外的12个被告根据2008年最新的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4位死者共计240万元。

   其中,黄庆华妻子的赔偿额确定为608400元。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472460(23623/年×20年),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上海工作生活,且本事故另一死者在上海市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可以按一审庭审终结前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623元计算,同一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统一,故原告的该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死亡伤残赔偿损失和其他费用共计6084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09年5月9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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