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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权利义务错位导致交通协管员的风险

123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最近,经过柳江一桥市民都能看到北边的桥头竖有一块醒目的“城中交警大队招收义务交通协管同员”车牌子。自今年七月以来吸引了不少的群众前来咨询和报名参加,至今已有十多位义务协助民警纠正违法工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
事故典型案例:不久前,在北京有一名协管员在劝阻一横穿马路的男子时被该男子刀刺身亡。而在去年的11月25日,在北京长安街上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交通协管员意外被撞死亡。
由于交警警力有限,目前在我国许多城市,交管部门聘请了大量的交通协管员来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按照一些地方法规,这些交通协管员可以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上面所综述的几个内容,本人感觉到从根本上说,交通协管员的风险来自于他们权利与义务的严重错位。
交通协管员要承担一定的交通管理任务,要疏导交通、维护秩序和宣传教育,却不像交警是一种执法主体,没有相应的处罚权(如罚款、扣本)等权力。
  他们虽然没有执法权力,却要像交警一样直接制止交通违章者,面对违章车辆和行人,他们被要求及时阻拦。所以,我们常常见到这样的现象:一辆车违章行驶,协管员迎头阻拦,因为不是交警,司机便少了对协管员的敬畏,要么是汽车擦着他们的身体扬长而去,把路人惊出一身冷汗,要么是停下车来,轻者对协管员出口不逊,重者对协管员动武。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协管员的生命难免随时处在危险之中。
  所以,首先要建立一种制度,一明确交通协管员的权力界限,二对超越权力的行为处以怎样的惩罚。明确他们的权力,除了防止他们“滥用职权”的一面,更重要的,就是不要让他们过多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不要让他们为一些过分的要求付出代价。
  明确了交通协管员的权力之后,同时还要明确的是他们的权利保障。交通协管员是政府花钱雇用的交通管理者之一,他们和交警一样站在马路上值勤,那他们就和交警一样承担着安全上的风险,但是他们的福利待遇、安全保障和交警差别极大。从根本上说,如果认为城市交通需要那么多的管理者,就应该取消协管员,建立相应的交警队伍,并从经费上予以保证。政府不能为了省钱而忽视和削减协管员的应有权益。
  用相应的交警代替协管员如果说在现阶段有一定困难的话,政府也至少应该保障其基本的医疗、养老、意外伤害等重大社会保险的权利,降低他们履行职责时所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保障他们休息的权利和得到基本生活费用的权利。
  协管员参与了公共事务,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责,那么就必然有一个权力的界定和权益的保障问题。协管员有很多是下岗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无论炎炎夏日或凛冽寒冬,他们在努力地工作,任劳任怨,在城市发展、维护交通秩序中,他们功不可没。他们同时又是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扶持。明确他们的权利,更是让他们在付出努力之后,能够毫无歧视地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收益。权力和权利平衡,责任与权力平衡,才能体现一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些,政府责无旁贷。(黄仁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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