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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

123发布时间:2018年6月27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单方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存在的问题
      单方交通事故是指因驾驶人员不慎单方所导致的己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如车主在正常行驶或倒车过程中,与隔离墩、房屋等障碍物发生碰撞或在道路上倾覆,导致车辆受损。
      单方交通事故是较为常见的一类交通事故,因为不涉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事故责任为事故车主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相对比较简单,事故车辆的车主可直接持单方事故证明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因单方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保险人拒赔的纠纷却层出不穷,在事故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的问题。近日,海淀法院民三庭经过调研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有的单方事故存在隐瞒事故真相、制造假案等情形,涉嫌保险诈骗。
      实践中,有的车主在因酒后或无证驾驶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为了使车辆损失得到赔偿,在报案或接受保险人调查时,隐瞒或编制事故情况,向保险人进行索赔。
      例如,在赵女士诉北京一保险公司一案中,赵女士于2005年8月18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8月18日至 2006年8月17日。2006年1月2日,赵女士以其驾驶保险车辆在海淀区西四环主路四海桥上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并导致路产赔偿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赵女士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保险条款的相应规定,拒绝了赵女士的要求。后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对赵女士及其夫高先生保险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20日及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对赵女士及高先生分别执行拘留。
      法院认为,赵女士以被保险人身份,以其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为由,依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经审查,被保险人赵女士在本案中所诉的保险事故及其据此提出的赔付请求,已涉嫌保险诈骗,现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赵女士的起诉。
      第二,有的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未能采取合理的施救或保护措施,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规定一些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事项,比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对于未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或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的,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实践中,有些车主在发生单方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或挪动受损车辆,没有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没有及时向保险人或公安机关报案,这些往往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或车辆损失无法确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例如,在迟先生诉北京一保险公司一案中,2006年3月3日,迟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2006年8月9日,纪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案询问笔录载明,被询问人纪先生称,出险时车上只有其一人,因躲车冲上路边的隔离带。出险后,纪先生给迟先生打电话,迟先生约 1点左右到达现场后,即给122打电话,但警察没有到达现场。保险公司询问笔录载明,被询问人迟先生称,纪先生电话通知迟先生撞车及出险地,迟先生拨打了 122报警电话,后来一边打电话,一边去出险地。
      诉讼中,迟先生称,出险时保险车辆上有纪先生还有韩先生。迟先生提供的用户名为韩先生的通话清单上显示,8月9日0时30分,拨打了122报警电话。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双方确认的保险条款中,也约定被保险人应提供事故证明、责任认定等相关材料。现迟先生未能提供事故证明,其确认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亦不能相互印证,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及原因,不能证明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没有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迟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三,有的保险公司在单方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或不积极主动搜集、调查事故的原因,从而导致拒赔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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