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慈溪市申某某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案例
2017年12月初,申某某在慈溪市进入某某公司从事外卖员工作。公司没有和申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2月30日下午,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浒山街道某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南往北申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申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慈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2018年1月,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多次和公司、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均未果。申某某通过网站了解吴德朝律师的基本情况后,来到吴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事宜。吴律师详细了解案情,为申某某分析案件的办案思路、法律风险等。申某某听过吴律师专业的解答后,于是委托吴律师为其维权。
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立即帮助申某某准备申报工伤的材料,递交到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受理了申某某认定工伤的申请,要求申某某补充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吴律师又收集证据材料、书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该案件由于证据充分,开庭时双方达成调解,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与此同时,吴德朝律师陪同申某某进行司法鉴定,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做好准备工作。不久后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1、申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部外伤,左胫骨平台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目前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评定其致残等级为十级伤残;2、建议其伤后的休养时间为6个月,护理时间建议为3个月;营养期建议为3个月;3、后续治疗费建议9000元左右;4、申某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吴律师帮助申某某详细计算了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及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书写了民事起诉状,并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要求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范围内对各项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案件立案后不久开庭,吴律师积极准备,据理力争,最终为申某某争取到14余万元的赔偿款。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也顺利进行。2018年9月30日,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某某此次伤残事故为工伤。2018年10月26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某某的伤残鉴定结论为九级。吴律师又帮助申某某向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申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后,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后被法院驳回起诉。
2019年3月,工伤案件第二次开庭,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同意赔偿申某某各项赔偿款11万元。案件顺利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