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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机动车排气规定

123发布时间:2013年8月19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近日,省环保厅出台了《黑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今年年底,力争全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80%以上,环保标志核发率达90%以上。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

  《方案》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标准的转入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客车要率先执行环保达标要求。

  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将被责令限期维修,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不合格禁止上路行驶。

  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对国家已有规定报废年限的各类车辆,在达到报废年限当年,一次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不得复检、延期。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登记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稽查科科长闫庚涛表示,各位车主和驾驶员应定期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领取机动车环保标识,年检前最好到指定售后服务中心为车辆做“全面体检”。车主要注意“环保绿贴”上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内均可进行尾气排放标准检测,“环保绿贴”过期将被罚款,过期一次罚款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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