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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冯某诉韩某等镇海一级伤残交通事故案例

123发布时间:2013年8月22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原告,鉴定,答辩,伤残,医疗费
 

2011冯某诉韩某等镇海一级伤残交通事故案例

2011年7月,韩某驾驶汽车发生车祸,将冯某撞成重伤。冯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韩某电话联系到吴德朝律师,希望能委托吴德朝律师为其处理该机动车责任纠纷。吴德朝律师的律师团队接到该案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后该案在律师的努力下,主办法官主持调解结案。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以及调解结果非常满意,韩某少赔偿30余万元。

民事答辩状(核心草稿)

答辩人:韩某、李某

被答辩人:冯某、叶某

现答辩人与冯某等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首先对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一、     对原告主张的法医鉴定费没有异议,

二、     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吴德朝律师方认为冯贤国鉴定时机过早,未在受伤后6个月后鉴定。

三、     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方应提交被抚养人的相关合法证据,由法院根据证据认定。

四、     医疗费用,由法院根据票据核准。

五、     原告主张鉴定后的护理费不合理,同意按1人护理标准计算1年。

六、     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并未实际发生,且原告的病情不稳定,吴德朝律师方对此后续医疗费不予认可,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七、     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用、住院物品费用存在重合部分,由法院酌情确定。

八、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应以实际且必要发生的计算。

九、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由法院酌定

十、     交通费及护理用品的费用应是合理且必要的支出,由法院根据票据酌定。

十一、关于误工费,原告应提交住院期间未发放工资的相关证明。

十二、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01735.4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十三、责任比例,吴德朝律师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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