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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波海曙陈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获赔190余万元

123发布时间:2013年8月22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开庭,认定,起诉,伤残,原告
 

2011宁波海曙陈某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获赔190余万元

近日办理了宁波海曙区的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件,代理原告陈某起诉方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案情如下:

2010年10月19日20时15分许,方某驾驶浙BXXXX轿车在宁波环城西路由北往南驶至段塘西路口南侧人行横道附近时,该车车头与在该处自东向西通过路口的陈某(在人行横道附近通过,而非在人行横道上)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脑部严重受伤。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陷入深度昏迷状态(俗称植物人)。

2010年11月11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曙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中方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陈某家人对此认定书不服,到吴德朝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来咨询相关的事宜,吴德朝律师建议其向宁波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申请复核。2010年12月13日,宁波市公安局交通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

 2011年4月20日,陈某家人到吴德朝律师所里来委托吴德朝律师办理此案。吴德朝律师的律师团队开始了调查取证、收集资料的工作。准备了详细的材料之后,吴德朝律师的团队开始书写诉状、列举赔偿项目、计算赔偿数额等工作。2011年5月19日,将该案诉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吴德朝律师方向法院起诉方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各项赔偿为300余万元。2011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就证据、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后又经过第二次开庭、第三次开庭宣判,该案才最终由法院判决支持吴德朝律师方的大部分诉请190余万元。对于后续医疗费部分的诉请,法院以“原告目前尚在医院住院治疗,应以医疗机构实际发生为准,固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为由,未支持吴德朝律师方的诉讼请求。

后该案吴德朝律师为当事人基本执行到全部执行款。家属对吴德朝律师办案效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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