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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要点

123发布时间:2013年8月22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答辩,暂住,交通事故,赔偿金,请求
 

201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要点

2011年,吴德朝律师接受某物流公司委托,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出庭应诉答辩,后该案主审法官采纳了吴德朝律师的答辩意见,少赔偿数万元,为客户减少了客观的损失!

答辩人就王某、单某诉我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答辩如下:

一、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丧葬费等请求,合法、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裁决。

二、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上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10年8月4日,依法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核定及计算各损失赔偿项目及费用额。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磐安县××号,故受害人应为农村居民。根据该解释第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即10007*20=20014元。

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受害人王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磐安县××号,暂住证明显示自2009年9月14日开始暂住,暂住地为北仑永丰村,暂住在农村,并且事故发生(2010年8月4日)时未满一年。永丰村民委员会证明租赁和居住的情况,因村委会不是有权出具证明机关,该证明不具有证明力。

原告未能提供受害人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以及有固定收入的有效证据。因唐某出具的收入证明是不正规、不合法的,而且唐登起是该事故重要的利害关系人,该证明不具有证明力。

三.对于精神抚慰金,由于受害人本身有过错,请求数额过高,请法院酌情支持。

受害人乘坐货车出行,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货车本身的危险性较高,特别是副驾驶位置更是危险。

四、对于赔偿比例,我司对被答辩人的损失在扣除交强险限额内后的按照60%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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