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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波鄞州区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案例

123发布时间:2013年8月22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交通事故,开庭,财产保险,保全,肇事
 

2012年宁波鄞州区交通事故致死赔偿案例

吴德朝律师办理了宁波鄞州区的一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案件,吴德朝律师代理原告何某某、孙某某等六人起诉杨某、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案情如下:

 2011年11月12日21时02分,杨某驾驶陈某所有的肇事车辆浙XXXX号小型轿车在宁西线姜山环镇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雁湖路叉口附近,将在路边修理电动自行车的何某等人撞伤,何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1年11月23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甬(公)鄞交认字(2011)第3302272011A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2年3月初,被害人何某的父母、妻子及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来委托吴德朝律师办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团队开始了调查取证、收集资料的工作。准备了详细的材料之后,吴德朝律师团队开始书写诉状、列举赔偿项目、计算赔偿数额等工作。2012年3月19日,将该案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向法院杨某、陈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各项赔偿为80余万元,同时申请保全肇事车辆。2012年4月11日开庭审理,庭上双方就证据、赔偿项目及标准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后又经过第二次开庭、第三次开庭宣判,最终由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方的大部分诉请。另将保全车辆拍卖后,将所得款项支付给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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