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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年梁某芳交通事故、工伤(双赔)等纠纷法律援助案

123发布时间:2013年8月22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交通事故,工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援助中心
 

013年梁某芳交通事故、工伤(双赔)等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由:交通事故 工伤纠纷

受援人:梁某芳

法援中心: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律师:吴德朝律师 甘忠良律师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2日9时30分,在宁波海曙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的梁某芳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浙BXXXXX号牌的小轿车撞伤。梁某芳遂被送至宁波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后该交通事故经海曙区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芳对此交通事故无责任。梁某芳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依法属于工伤,但宁波海曙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拒绝帮其申请工伤。

梁某芳及其家属在无奈之下向宁波市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吴德朝律师、甘忠良律师办理梁某芳的交通事故案件、工伤纠纷案件。

承办经过: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吴德朝律师、甘忠良律师、李红利律师等)在接受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向宁波市海曙区交警部门调取了案件的相关材料,接待当事人以了解案情。

原来,梁某芳在这家餐饮公司已工作有两个多月了,但公司没有与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对于工伤案件的处理,比较艰难。首先,准备相关材料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受理材料后,需要梁某芳补充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其次,向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梁某芳在宁波市诚和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等鉴定。律师团队为其准备了诉状、详细的赔偿清单,将该案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梁某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经过律师的多方努力,梁某芳与宁波海曙某某餐饮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梁某芳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各项工伤赔偿。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梁某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6万元。

梁某芳交通事故案件,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梁某芳获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赔偿10万余元。

律师点评:

虽然,受援助人历经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申请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诉讼等多起仲裁、诉讼,但在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下,特别是吴德朝律师、甘忠良律师的努力付出,最终实现了维护了梁某芳的合法权益。受援助人梁某芳对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比较满意,这也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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