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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乘客能否要求本车交强险赔偿

123发布时间:2013年8月22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保险,肇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被保险人
 

下车乘客能否要求本车交强险赔偿

宁波交通事故律师 吴德朝律师 15888513199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9日晚上,岳某下班后乘坐出租车浙BTXXXX回家。该出租车到达宁波江北大桥附近与另一辆出租车发生刮蹭而停车。岳某随即下车,这时宁波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一辆公交车刹车不及,撞上了岳某等三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公交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两名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6月10日,岳某将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公交公司、驾驶员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出租车浙BTXXXX的保险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岳某系出租车浙BTXXXX的车内乘客,根据相关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是交强险所描述的受害人,所以不应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岳某作为乘客是刚从出租车浙BTXXXX下来被公交车碰伤,在发生三车碰撞前已经走出车外。因此原告岳某对于出租车浙BTXXXX不属于本车人员,是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律师析案】 出于防范道德风险、降低制度成本等角度考虑,立法对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的范围作了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车交强险保障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除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乘员)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受害人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对于本车人员以外的人,其不仅包括车外行人、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及乘坐人员,还包括遭受本机动车侵害的其他机动车上的乘员和驾驶人员。据此,交强险保障的对象在物理上应位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在法律上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交强险所指的“本车人员”应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交强险中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只是相对空间概念,在某些情形下,完全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相互发生转换。

因此,应当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二者的身份:一是在时间上以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为时间节点,而非以事故发生的结果为时间节点。二是在空间上以本车为考量对象,即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上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人员,不包括原在车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车下的人员,也不包括在驾驶室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之外的人员;同样,受害人如果在事故发生时间节点之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则应当属于本车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本案中,岳某本来是出租车浙BTXXXX的车内乘客,但是发生三车碰撞时,岳某已经从出租车浙BTXXXX下车,因此他应当属于应当属于本车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交强险保障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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