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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者能否得交强险赔偿?

123发布时间:2014年2月24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案例再现:
  2010年6月底的一天,杨某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沿467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塘沽津沽附线二467县道11公里处附近时,车前部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杨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后在其亲属的带领下返回现场投案。经天津市公安局塘沽交警支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诉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在此前,杨某的小轿车于 2010年5月中旬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案发后,杨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家属要求杨某赔偿陈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92513.4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赔偿被害人陈某110000元;被告人杨某赔偿陈某108863.4元,驳回陈某家属要求的存尸费(该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内)和精神损失费共计53650元。
  律师说法:
  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解释说,酒驾肇事者不能得到赔偿。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机动车辆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而酒驾肇事者作为司机即本车人员不会得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另外,此案中被害人家属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为何被法院驳回?潘玉华律师说,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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