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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顾法律网律师邀请函之律师支招工伤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

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工伤,工作时间,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吴律师,您好:

我是律师访谈的负责人司南,以下是我们访谈的问题,您看一下,谢谢!

备注:吴律师如果认为以上问题有补充的地方请直接写在里面,您也可以抛开具体问题,针对本期主题发表您的看法或见解,我们将为您展示。文章发布后会在博客进行相应的推广。谢谢!

非常感谢吴德朝律师的精彩分享!祝工作顺利!

本期访谈的主题是:律师支招工伤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期材料

工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听到的比较多,不过具体的工伤是怎么认定的,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我们作为劳动者,必须知道一些关于工伤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权利,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吴德朝律师为大家介绍工伤认定的一些法律知识。

本期访谈主题:律师支招工伤认定涉及的法律问题

■律师访谈

1、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您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界定工伤与非工伤的界限

吴律师: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常见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常见视同工伤的情形:

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排除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排除过失犯罪,比如司机履行职务行为交通肇事自己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遭受工伤的职工应当享有哪些权利

吴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

(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将单位的参保情况进行公示,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参保知情权。

(3)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工会等。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

(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3、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吴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在认定工伤的工作中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放在首位。因为这是确认工伤最关键的最基本的条件,也是认定工伤的最重要的依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者要综合一起考虑,缺一不可。

(1)时间界限。工伤一般限于在在用人单位的劳动时间之内所发生的伤害。

(2)空间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劳动者在生产、工作区域之内所发生的伤害。(3)职业(业务)界限。即工伤一般限于执行职业(业务)而发生的伤害。只要伤害为了职业(业务)而发生的,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之外也属于工伤;相反,如果伤害虽然发生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之内,却不是由于执行职业(业务)原因发生的,则不应属于工伤。

(4)主观过错界限。即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以外,发生在劳动者本人有过失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的伤害,只要符合其他工伤条件,都应属于工伤,决不能以劳动者本人对伤害发生有过失为由,将该伤害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5)法定特殊界限。即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工伤的一般界限之外应属于工伤的情况。例如在我国,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而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

 

4、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吴律师:

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所称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5、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区别

吴律师:

 1、构成条件不同。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包括法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事实的劳动关系,发生因工伤损害都应当按工伤来处理;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雇佣关系。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责任是由劳动法调整,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两者在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上有很大不同。

  3、赔偿主体不同。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支付费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工伤事故赔偿解决的途径,必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劳动仲裁是处理工伤事故的必经程序,不服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雇员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确定其伤情等级,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6、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吴律师:

随着目前中国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职工的工伤事故也频繁发生。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工伤职工的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理应得到应有的补偿,但现实中其维权之路艰辛程度难以想象。比如,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考勤卡、工资卡等书面材料。但现实中,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没有考勤卡,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另外,现行的工伤赔偿,首先是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如《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行政复议法》等;其次是索赔程序繁多,需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两审)等程序。从以上索赔程序看,必须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工伤劳动者才能得到赔偿。工伤维权的繁杂严重阻碍了劳动者的维权之路,更伤了劳动者的心。

工伤,很痛,但是工伤之后,受伤工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更痛。工伤问题不能妥善、和谐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这是一个不稳定的隐患。关注劳动者的权益,就是关注企业的规范化与发展道路,就是关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治久安。 可喜的是,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希望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得以顺利维护,希望我们的现代工业社会更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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