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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败交通事故处理需谨慎

123发布时间:2014年8月18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交通事故,鉴定,当事人,交通,公安机关
 

 细节决定成败交通事故处理需谨慎 -宁波吴德朝律师访谈实录

本期材料

虽然现在有车一族的数量在大大的增加,但其实很多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会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未能注意到一些细节,导致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本期访谈主题:细节决定成败 交通事故处理需谨慎

律师访谈

1、中顾法律网司南: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着重从细节方面来谈一下交通事故,发生事故不懂法是很多当事人比较懊恼的事情,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做的事情有哪些

宁波吴德朝律师律师:主要讲以下几点:

一、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

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依据《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非机动车损坏或者机动车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零部件损坏,车物总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

发生这种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后位灯;

2)车辆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3)车辆尚能移动的,应将车辆移至右侧路肩上;没有路肩的,移至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没有路肩和非机动车道的,移至右侧道路边缘。

4)发生交通事故即行报案(拨打110时要告知双方车牌、车型,事故发生详细地点等)的,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按要求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现状况,必要时将现场照片拍照或摄录,保留必要证据。

5)当事人选择自行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填写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简称《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自行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可以不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严重交通事故的处理。

(一)含义:

如果交通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的,重大的财产损失,车辆损毁严重、不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就是严重的交通难事故。

(二)常见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三)处理应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对严重交通事故的处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1.马上停车熄火;

2、检查双方车辆人员情况并在车后设置警示牌开启警告灯;

3.如果有人员受伤马上送去医治;

4.第一时间通知交警及保险公司;

5.保护现场(必要时拍照或摄录案发现场);

6.检查双方驾驶车辆及各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商业险保单)

7.等候交警来处理。

(四)交通事故后续处理程序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后续处理程序主要有:

1.扣车、扣证: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2.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事故认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4.复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五)受害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就医治疗,搜集医疗方面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2.保留、搜集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证据,必要时尽早委托专业人士介入;

3.搜集损害赔偿方面的相关证据,可咨询交通事故处理警察、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2、中顾法律网司南:发生事故,诉讼前期,需要向律师或法院准备提交的基本证据有哪些

宁波吴德朝律师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必备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情况说明。

二、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 .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 .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三、误工期证明

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四、收入减少的证明

1.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2.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明

1.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 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六、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七、伤残评定赔偿证据

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以及鉴定费用

八、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及鉴定费用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据

残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国产普及型的证明及事故伤残评定书。

十、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一、鉴定费、交通费证据:相关票据

十二、有关财产损失费证据 保险公司定损单、车辆维修发票、购买财产原始发票、营运车辆营运损失相关证明。

注意:宁波市司法鉴定所一般可以对伤残等级、休护期限、营养期限、护理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因果关系等项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法院认可度较高。

3、中顾法律网司南:很多事故当事人双方会制定一些赔偿协议,避免日后出现更多的纠纷,那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宁波吴德朝律师律师:

双方当事人订立赔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建议双方到交警队设立的交通派出庭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调解协议最好写明履约保证条款,如写明在履行期届满若不履行将额外支付人民币多少元。

4、中顾法律网司南:诉讼是有时间限制的,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宁波吴德朝律师律师:

一、交通事故诉讼时间的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二、交通事故时效起算:

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5、中顾法律网司南: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宁波吴德朝律师律师: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至关重要。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选择鉴定机构及鉴定时机。

要选择有鉴定资质、信誉优良、在业界有好口碑的鉴定机构做鉴定。

依据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浙司办〔2008〕6号“第二点医疗终结”及伤残等级评定原则、鉴定时机把握问题”。

治疗终结是指被鉴定人损伤经治疗后,已经达到临床医学所指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稳定状态)。伤残等级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原则应以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及相关的并发症、后遗症为依据。对间接因果关系(包括诱发因素)等造成的结果,或对伤、病并存且伤病对损伤后果难以区分的以及因其他因素(如延误治疗、医疗过错等)造成后果明显加重的,不作伤残等级评定,但必须在鉴定意见中分析因果关系。

鉴定时机把握,应按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鉴定。

对因损伤造成神经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损害等一般应在伤后6个月后鉴定;

对因损伤造成影响容貌、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和对组织器官损伤、骨折致功能障碍,应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但存在骨折内固定并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应在拆除后1-2个月后鉴定;

涉及颅脑损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痫,应在伤后出现癫痫症状并经系统治疗达各伤残鉴定标准规定的期限后作出鉴定。

二.注意鉴定项目

根据案情需要对伤残等级、休养期限、营养期限、护理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因果关系等项目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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