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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余姚市卢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4个月

123发布时间:2016年6月29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Tags: 拘役

2014年余姚市卢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4个月

2014年6月的一个深夜,卢某驾驶着车辆疾驶在余姚市的一条大道上。路上车少人稀,卢某的睡意也渐渐来了。忽然一辆电动车从路口窜出,卢某急忙踩住刹车,但是已经来不及了,电动车被撞倒在地,骑车人也被撞飞了。卢某忙停下车,下车查看骑车人的伤情,同时拨打了求助电话。可是不幸的事情还是发生了,骑车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卢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人通过网络搜索到宁波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吴德朝律师,来到律师楼办理了委托手续。吴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参与调解、开庭辩护等工作,卢某后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吴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方向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卢某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卢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积极抢救伤员、配合交警处理,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卢某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2014年7月30日, 双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其家属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十五万元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卢某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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