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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致人死亡事件屡次上演

123发布时间:2017年1月11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从法院系统案例库看到,全国范围内,因开车门不慎而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不在少数。

  汽车驾驶员在靠路边停车开车门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开车门引发的马路悲剧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豫R5A182小型面包车由邓州市前往淅川县九重镇办事,在由东向西行至九重镇中州路段西侧道路边停下,打开车门后在车上拿图纸准备去复印店。此时,同向行驶的九重镇居民朱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后侧驶来,撞到了黄某打开的驾驶室车门,朱某被甩在离肇事车门左侧两米多远。随后,黄某在报了120未见到来后,驾驶肇事车辆将朱某送至九重镇卫生院,后转至邓州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同年9月23日,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23时许,朱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期间,黄某一次性赔偿朱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并达成谅解协议。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已取得其家属谅解,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被告人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表现就是过失。“开门死”系列案件中,司机开门之前应该观察后视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做这一步,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应入刑。另外,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电动自行车的界定仍然模糊,《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涉及。即使电动自行车骑上了机动车道,存在违章行为,但驾驶者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从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上看,事故责任往往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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