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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123发布时间:2017年3月10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现在的交通事故越发的频繁,很多人都似乎不是很爱惜自己的生命安全。有的人为了逃避责任伪造现场证据,甚至有的人为了获得赔偿伪造一些证据。下面我们要说的就是这样的一个人。

  在东莞工作的男子莫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获得更多额外的赔偿,竟然伪造城镇居住证明,不料被细心调查的法官识破。9月22日,

  2014年3月7日,莫某骑着自行车在大岭山莲峰二横路从大塘大道往大岭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张某小轿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受伤及两车车辆损坏。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莫某、张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4年6月,莫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轿车司机张某、车主黎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共19万多元。

  莫某在起诉状中称,他长期在东莞工作,事发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赔偿。莫某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关于他在东莞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账目、社保缴费证明及一份加盖“大岭山镇大塘村委会”字样公章的居住证明等。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对该居住证明提出异议,认为上面所盖的公章是假章。2014年8月,主审法官前往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民委员会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证实,上述居住证明所盖公章确系伪造。

  经法官询问,莫某的代理律师称该证据是莫本人提交的,其对证据的制作过程并不清楚。

  论法律,犯本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考虑到莫某刚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状况不佳,法院酌情对其罚款2000元。希望大家能够谨以为戒,前车之鉴,希望好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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