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海事部门主要负责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进行监督检查,为做好检测工作,在芜湖海事局统一安排下,荻港海事处近日正式组织执法人员对船舶燃油开展了取样工作。
荻港海事处采取随机抽样形式,对到港船舶按一定比例抽查船舶燃油质量,1月11日下午,荻港海事处史云剑副处长带领监管科及凤凰矶大队执法人员对荻港海螺码头靠泊的海船“保利21”轮及“繁无渡江2号”两艘船舶燃油进行了取样,并对船舶加油文书的记录进行了检查,向船员开展了有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宣传。
下一步,按照芜湖局里统一安排,燃油将送至检验机构检测,我处会进一步跟踪检测结果,推动燃油质量检测工作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