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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主体

123发布时间:2018年5月25日 邯郸交通事故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主体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法律责任,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责任,是基于道路交通侵权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产生了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来讲,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只能由车辆、行人以及其他行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所产生;(3)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4)侵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原因只能是一种过失。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具体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取决于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如何确认。实践中车辆的运营方式及责任主体主要有以下种类:

      一、车辆所有人(即登记车主)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应该由车主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二、雇请的司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雇主赔偿后可要求司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借用、租用他人车辆的责任承担:

      (1)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借用人如有相应的驾驶执照,出借人不承担责任;出借人若无相应的驾驶执照,应由借用人和出借人共同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租用人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除外情况有: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明知车辆有故障,所有人仍转移占有;明知借用人、租用人无驾驶资格和技能;租用人、借用人系其家庭成员的,在这些情况下,仍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对于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租车公司的租车行为,因出租人与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故应由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且应以出租人为主。

      四、偷盗他人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由偷盗人承担赔偿责任。盗车人逃逸不能赔偿或者支付能力不足无法全部赔偿的,可由车辆所有人垫付,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车辆所有人对盗车人享有追偿权。

      五、驾驶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所在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或者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驾驶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六、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在单位名下发生事故的,应以个人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单位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机动车连环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所有人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出售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机动车已经交付使用,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擅自使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擅自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主观恶意外,其客观表现与盗车行为相似,应与盗车造成交通事故适用同样的处理原则。

      九、因道路瑕疵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此种事故可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建筑物责任”两种责任,受害人在选择赔偿对象时应注意以下情况:(1)如果道路瑕疵为惟一原因,机动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人均不承担责任;(2)如果道路管理人有过错,而机动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则受害人可以向机动车辆所有人求偿,也可以向道路管理人求偿,但机动车辆所有人赔偿后,可向道路管理人追偿;(3)如果道路管理人无过错,道路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应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4)如果道路管理人和机动车辆所有人均有过错,则机动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

      十、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辆投有保险的,应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十一、分期付款的车辆发生事故的,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是由车辆的所有者来承担。机动车之出卖人(机动车销售公司)虽然是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名义人,但其目的仅仅在于确保购买人按期支付款项,即保障自己债权之实现,究其实质是一种债权的担保手段。

      十二、在车辆修理期间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修理人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

      十三、保管期间所发生交通事故的,保管人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因为此时的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丧失运行支配力,也丧失了运行利益。

      十四、因车辆故障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是:(1)如果故障是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故障是在运行中发生,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责任,因为车辆所有人有保持车辆状况良好的义务。(2)如果故障明显而驾驶员未发现的,或因其未及时排除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有权向其追偿。(3)如果是构造、设计上故障,驾驶员无法发现或预料,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机动车的产品质量责任。受害人可以向车辆所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生产厂家请求赔偿,或者同时向两方请求赔偿。

      十五、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无偿借助他人车辆运输自己货物的人(即好意同乘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我国道路交通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处理原则是:要看好意同乘者对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分担,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十六、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并非故意造成事故的,就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是非常危险的,也是非法的,且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高速行驶的机动车没有义务预防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突然出现,此时采取任何紧急措施都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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